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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充路微讲堂第三十六期丨直播带货也要“带法” ——聚焦直播之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

来源:英超直播网2022-02-25 18:13:49

你想用衣服打湿杏花,但吹脸不觉得冷。你是否渴望出去拥抱春天?或者你有没有用手机在buy buy为“春天计划”疯狂买过?换句话说,如今的带货直播发展迅猛。作为互联网经济的新商业模式和新业态,它已经成为一种受到广泛关注的新消费模式。请输入

趁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,本期王充路大讲堂就用直播的方式来说说那些消费维权的事情。本期主题

3354关注直播下的消费维权:王力,1986年8月出生,中共党员,2011年6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,法学硕士。现任崧厦人民法院副院长、一级法官。

直播的定义根据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网络直播营销又称直播,是指通过互联网网站、应用程序、小程序等进行营销的商业活动。以视频直播、音频直播、图文直播或各种直播组合的形式。

实现了产业链、供应链、消费链的快速衔接,提高了消费的质量和效率,对促进就业、扩大内需、提振经济、脱贫攻坚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
言行失范、虚假宣传、价格欺诈等问题。直销人员的泛滥给政府监管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。

直播的常见主业是直播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。直播营销平台,专门提供直播服务,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、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、电子商务平台等。现在各大电商平台和短视频平台都有带货直播的形式。直播间运营人员和直播营销人员。直播间经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设立直播间,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直播营销人员,也就是主播,是在网络空间中负责直接对公众进行直播营销的个人。

与消费者建立的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。产品质量、商品破损、发货延迟、退换货等售后责任主要由商家承担。

(3)消费者通过直播间、二维码等链接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。如发生纠纷,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并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。

(4)如果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。并在互联网上推广直播营销,构成商业广告的,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。

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,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、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,并受《广告法》相关责任的约束。一方面,法官提醒,直播购物有风险。消费者首先不要轻信主播的产品功效宣传和超低价格承诺,要注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、店铺信用、购买评价等多种因素。并进行理性消费。记得保留相关购物记录,如直播时主播的质量宣传信息、购买和付款凭证等,必要时请平台尽快提供必要的维权证据。

另一方面,呼吁相关主体在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时,遵守法律法规、公序良俗、商业道德,正确导向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。

原标题:《王充路微讲堂第三十六期丨直播带货也要“带法” ——聚焦直播之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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